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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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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保护流动人口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 务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 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 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但是,离开市辖区到 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优化服务、 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社会秩 序,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 )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 业登记服务 ; (二 )提供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和临时救助服务 ; (三 )保障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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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淮信院〔 2014 〕1号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调动合 同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合同制人员主要指从社会上招聘的,具有一定知识和技 能,在我校从事日常教学管理、实践教学与管理或其他相关工勤 岗位工作的,直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 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社会人员。 二、合同制岗位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合同制人员 的招录与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量才适用、任人唯贤的 原则。 三、合同制人员岗位任职的基本条件是: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 感,身心健康,并具有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1.从事实验、实习(训)指导工作的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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