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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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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 [2008]48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 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我们 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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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 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 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水利、通信 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 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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