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主编的《燃气管道设施标识应用规范》 ,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 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 DG/TJ08-2012-2007,自 2007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市燃气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 OO 七年三月二十日 前言 随着本市天然气的快速发展, 本市燃气事业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燃气管网和各种设 施在高速建设之中,城市其它项目的建设,立体化施工、打桩、开挖、定向穿越等施工给燃 气管线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 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成为燃气企业安全工作的重点。 燃气管道 新材料的应用, 尤其是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应用, 也给日后燃气管线的查找, 追溯和管理提出 新的要求。 为了确保安全, 规范燃气管道设施标识的标准化, 充分发挥标识的警示作用。 上海市燃气管 理处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