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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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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包括: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码头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 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 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 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一类及 市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具 体实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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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保证燃气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工程是指燃气储存、输配设施以及管道燃气供气设施的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包括: (一)燃气场站(含燃气汽车加气站)、码头及输配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一类 燃气工程; (二)市政燃气管道、瓶组气化站、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以下 简称二类燃气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燃气工程质 量负责。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一类及 市管二类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具 体实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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