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0年 1月 14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大中小】【 打 印本页 】 【 关闭本页 】 陕建发 [2009]233 号 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 (试行)已经 2009年 12月 4日厅务 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 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 平、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管理应当 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 划的要求执行。 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容积率按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 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 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 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规范建设市场 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 涉及容积率管理的, 应 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 城乡建设、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 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