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的 通 知 各股、室、所、队、中心: 现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印发给你们, 请各认真遵照 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网络信息安全, 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 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 是指为本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支撑 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 第二条 各股、室、队、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安全 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并坚持“谁经办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上网发布信息安全保密管理 第三条 上网信息坚持“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必须经过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重大信息, 必须经区局领导审查批 准。 第四条 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 应当遵守国家保 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涉密人员上国际互联网时, 要提高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