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 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 [2006]2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我市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陕价费调发 [2004]19 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 、财政局,省人防 办: 近期,各地在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重新核 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 2004] 12 号)的过程中,多次反映有关收费问题。经研究,现就我省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 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 目,按总建筑面积的 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 6%—8%, 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 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 4% —5%)修建 6B级防空地下室, 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 6 级标准的 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 900元,二类人防 重点城市每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