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活动, 保证警报信号发 放及时、准确、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 维护与管 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 包括警报控制设备、 终端设 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电源、信号线路、专用频率、 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 省、市、县(县级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 空警报通信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的建设、 维护与 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网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警报通信设施设置单位(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指定安装警报通信设施的单位) 和社会共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承担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