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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30
消防疏散指示安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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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疏散指示安装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 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 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 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 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 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 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 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 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 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 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 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 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 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

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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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标识设置规范 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标示 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 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 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 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 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 2、疏散通道 1、.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 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 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50c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 8cm,长 度不宜小于 30c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 1m; 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 2m,不应超过 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 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3、 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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