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 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监督管理, 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 理规定》(国人防 [2009]325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 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理。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 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管理、企业年检等工作。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监督管理等工 作。 省及市(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同级人防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人防工程 防护设备质量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 蔽、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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