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租 赁 使 用 合 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四月 制定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人民防空工程,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状况 人民防空工程坐落: 市 (县 ) 区 (镇 )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邮政编码: 使用面积: 工程质量状况: 租赁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生效后 天内出租人将工程交付承租人。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和使用费缴纳时间、方式 1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每平方米 (每个柜台、店铺 )每月 元,共计 元; 2 .使用费缴纳时间与方式: 第四条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 租赁期间工程维修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的维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