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文件 电定总造 [2007]12 号 ━━━━━━━━━━━━━━━━━━ 关于公布各地区工资性补贴的通知 各电力建设定额站: 为配合 2006年版定额与费用计算标准的颁布实施,按照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能源 [2006]427 号文有关规定,我站对全国各 地区工资性补贴进行了核定,现予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各地区工资性补贴汇总表 附件 各地区工资性补贴汇总表 单位:元 地区 工资性补贴 地区 工资性补贴 京津唐 3.30 浙江 3.77 山西 3.26 福建 3.50 河北 3.16 安徽 3.37 山东 3.03 江西 3.29 内蒙 3.20 河南 3.91 辽宁 3.71 湖北 3.96 吉林 3.86 湖南 3.90 黑龙江 4.47 四川 3.12 陕西 3.90 重庆 3.12 新疆 3.13 石南 3.91 甘肃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 造计〔 2013〕16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 (建标〔 2013〕155 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 57 元/ 工日调整为 68元/工日。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包括建筑、 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 城市轨道交通、 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 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 1、对于执行 2005 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 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 31元/工日,现调整为 68元/ 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其中装饰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