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条文说明 种植设计 1 一般规定 第 6.1.1 条 公园中的绿化用地不应有未种任何植物的裸露地面。树林下游条件可设法种植 灌木、草皮或其他矮生植物以增加绿量充分发挥绿色植物改善环境、 气候的功能, 在北方也 可以防止二次扬尘。 为了使公园的景色丰富多彩, 一些建筑物和构筑物上也可以用藤蔓类植 物攀缠。 第 6.1.3 条 植物种类选择的要求: 一、当地适生种类包括乡土树种以及经人工引进、 已在本地长期“安家落户”能适应本地区 的气候条件、 生长发育良好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绿化树种。 为了防止本地气候变化, 致使大 量树种死亡,造成损失,外来植物种类未经长期驯化不应作为公园的主要园林植物。 二、林下地被植物的根系生长不能与乔木的根系在同一土层内争夺养分。 一般要选择浅根性 的草种、灌木或选用根系有固氮作用的其他林下种类。 三、垂直绿化用的园林植物其附着器官的性状各不相同, 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