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 29 号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于 2014年 12月 15日由环境 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周生贤 2014年 12月 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以下称排污者) 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排放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 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 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 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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