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2003 年 8月 29 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11月 28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第二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抵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 是指对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房 第四条 房屋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共有权的房屋,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 使用、收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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