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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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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23号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已经 2012年 8月 22日国务院第 21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年 12月 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2012年 8月 29日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 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 是指气象探测设施、 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 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 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 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

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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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 7 号令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 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 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 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 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 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场地、 仪器、设 备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 护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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