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第 11号 现发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中国气象局令 — 2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国家 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 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 (市),由上一级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 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