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 2011〕131号)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 《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泉州市建筑废土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 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 程中所产生的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