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Ⅰ)一般规定 6.6.1 本节适用于由砌块砌体、 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圈梁相 互组合形成的配筋砌体工程和采用空心砖、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轻 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筑的填充墙砌体工程的质量验收。 6.6.2 砌体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 产品性能检测报 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 报告。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时,其 产品龄期应超过 28d。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6.6.3 本节未指明的砌筑砂浆执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第 4章的规定。 6.6.4 配筋砌体工程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 尚应符合《砌体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第 5章和第 6 章的规定。 6.6.5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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