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发 [1992]66 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 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 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 设单位”),应按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 金缴费依据和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者均属 于政府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墙改基金收费依据及 标准:《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冀财综【 2008】22号)第六条“凡本省辖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新型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 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 10元的标准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先预缴,后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费依据及 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 [2002]23 号)第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 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定,由地方财政部门和 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指散装水泥办公室,下同)负责组 织实施。收费标准:(一)对水泥生产企业销售的袋装水泥 (包括纸袋、复膜塑编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