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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0.06
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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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分析与思考

自建建筑物出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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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方兴未艾,投 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建安企业从事 房地产开发也屡见不鲜。税收征管实 践中就提 出了两个新 问题 。一是 ,是 否应征收“建筑安装营业税”?二是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条规定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 简称 自建 )建筑物后销售,其 自建行 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是否应征 “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回答是肯 定的。国税发 (95)191号文明确:单 位、企业所具有施工资格的建筑安装 企业为其自建建筑物,如系独立核算 或非独立核算,但结算了工程价款 的,应征“建安营业税”;非独立核算, 又没结算价款的,免征“建安营业税”。 但免征后,又出售该建筑物 ,不仅要 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而且 还要追 征“建安营业税”。显然,房地产开发与 建筑安装合二为一的企业虽然属非 独立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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