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 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聊城等五市征地 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二 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鲁价费发〔 2008〕40号) 聊城、泰安、莱芜、滨州、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均收悉。 现批 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 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4]51 号)规定,同意你们上报的征地地面附着 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 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附件: 1、聊城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泰安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莱芜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4、滨州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5、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