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 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 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 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 “综合医院 ”: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设置门诊和服务 24小时的急诊; 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 1.0.4条医院规模、 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 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 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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