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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15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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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溶解乙炔气瓶 (以下简称乙炔瓶) 的安全监察, 保证乙炔瓶的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 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 可重复 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第 3 条 本规程的规定, 是对乙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乙炔瓶的 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应符合本规程的 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 负责监督检查。 第 4 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 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 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 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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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安监总政 法 2010 135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关于废止 242 件安全 生产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废止 漏电 保护器安全监察规 定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以下简称漏电保 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 , 保证产品的安 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 条 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 时,能够自动切 断电源的保护 装置,包括各类 漏电保护开关(断 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 保护继电器、 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 用。 第二 章 生产与销售 第四 条 漏电保护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凡 执行企业标准或 行业标准的, 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五 条 生产企业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 工艺 、设备、 生产环境条件 、 质量检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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