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1、在通航江河上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现行的《内河交通 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报告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2 、施工所使用的船只经船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 期间按规定设置临时码头、航行标志及救护、消防等设施。 3 、船只在航行前,检查各部位的机械与设施是否良好,不得 带病作业。 4 、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检 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显示 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5 、定位船及作业船锚碇后, 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抛锚时,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 6 、 船只靠岸后(或在两船间倒运货物时)搭设跳板、扶手或 安全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7 、 装船时严禁超载、偏载,必要时加配重,调整平衡。卸船 时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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