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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国家发改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报送工作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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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结束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日前,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发出通知,要求从2008年8月1日起,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在2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以及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机构须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后,

关于提示2013年新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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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示2013年新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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