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强制性条文 汇编 点击下载 时间: 2013-07-15 16:29:20 第二篇 建筑设备 1 给水和排水 1.1 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00—2006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 2.5 倍补水管管径,严禁 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 “雨水”标识。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 50336—2002 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