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 2007 年 6 月 29日省人民政府第 66 次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 二○○七年七月八日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 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 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 用税。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 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 制镇规划确定。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 收。 纳税人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有异议的, 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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