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 和提高其业务水平, 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 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 (建标 [2005]69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 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 第三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中价协) 负责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 (以下统称管 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 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 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 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
1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 规范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 通知》(建标 [2005]6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 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 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 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 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中价协) 对全国 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