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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7
青岛市劳动合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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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 动 合 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 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

青岛市工程咨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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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程咨询院(原青岛市工程投资咨询公司)于1988年成立,隶属于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青岛市成立较早、资质全、有实力的综合性咨询机构,具有国家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和15个专业甲级工程资质,是青岛市独家具有综合评估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是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理事单位、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成员协会会员,是青岛市服务业“百强”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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