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 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 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 称《政府采购法》),参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 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财库 [2003]120 号)和山东省 财政厅 《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鲁财 库〔 2007 〕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 是指根据 《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 31 号令)取得甲级和 乙级代理资格, 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 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本地政府 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 代理机构考核工作, 应当坚持依法办事、 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
武汉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证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和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际性招标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政府采购, 有特殊规定或国际惯例的, 从其规定或惯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经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的社会招标中 介机构或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机构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的中标供应商 ;招标委托人是指委托招标人代理招标的采购机构或 采购人。 招标委托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招标委托书。招标委托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 ; (2) 标的品目表 ; (3) 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 (4) 其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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