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签约须知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 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 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 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