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补充条款) 甲方经青岛市规划局批准,对本市 地段进行拆迁改 造,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对 该地段房屋实施拆迁。为拆迁承办人。乙方在该拆迁范围内住 用 路 号 户(公 / 私 )有房屋一处,建筑面 积 平方米,另在本市 路; 号 户有住房一 处,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现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 就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 第—条 甲方按房屋补偿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二条 甲方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 总 额 ( 人 民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为乙方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如下 (地址): 房 屋 价 款 计 ( 人 民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与货币补偿价款总额 ( 存在差价,差额款为(人民 币 ) : 佰 拾 万 仟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 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屋扩迁资格证书、承担 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单位。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所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资质等级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