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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4
青岛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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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房屋拆迁房屋补偿协议(补充条款) 甲方经青岛市规划局批准,对本市 地段进行拆迁改 造,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准予对 该地段房屋实施拆迁。为拆迁承办人。乙方在该拆迁范围内住 用 路 号 户(公 / 私 )有房屋一处,建筑面 积 平方米,另在本市 路; 号 户有住房一 处,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现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 就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 第—条 甲方按房屋补偿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二条 甲方按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 总 额 ( 人 民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为乙方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如下 (地址): 房 屋 价 款 计 ( 人 民 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与货币补偿价款总额 ( 存在差价,差额款为(人民 币 ) : 佰 拾 万 仟

偿办法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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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993 年 11月 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 根据《青 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南、 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以 下简称市内五区 )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 (片)、区 (片) 内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 ; (二)居住区 (片)内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 米 ; (三)居住区 (片)内市政公用设施不全, 房屋内基本无上、 下水,防汛抗灾能 力差。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安置、 补偿实行“拆一还一、 有偿安置”的原则, “拆 一还一”是指对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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