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 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规范排污许可行为,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 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 许可证 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 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 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 废水和医疗 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 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 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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