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保护水资源, 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 促进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 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 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 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 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 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 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 排放方式等 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 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 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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