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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26
女工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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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护制度 女工的劳动保护,除享受男工共同保护外,根据其生理特点,发育成 长情况,给予特殊保护,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女工劳动保 护规定》、《合同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不得拒绝安排女工、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 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和取消应享有的待遇。 2 女工每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并建立女工健康情况档案。对查出的疾病 应及时进行治疗。 3 禁止安排女工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以及繁重体力劳动。 4 女工较集中的地方,应按规定和条件配备女工卫生保健设施,并有专人 管理。 5 各部门也可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部门的女工劳 动保护措施。 6 女工“五期”保护 1、经期 女工在月经期间,所在部门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和冷水作业以及繁重 体力劳动。 2、孕期 (1)女工在怀孕期间,各部门不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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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女工特殊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 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 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 低温、 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 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 减轻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五条 怀孕 7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 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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