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莆政综〔 2009〕3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政府第 52次常 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 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 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年平均产值的 10 倍、 15 倍(人均耕 地不足 0.4 亩)、1 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
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方欲将位于 安置房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 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坐落在 ,安置房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 是甲方的家庭共同 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 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按 元 /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 币 万(¥ 元整)。 第四条、 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一次性交付给甲方; 如贴补合同差价由甲方承担,物 业费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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