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莆政综〔 2009〕39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政府第 52次常 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2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 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 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 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年平均产值的 10 倍、 15 倍(人均耕 地不足 0.4 亩)、1 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