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 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 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
废气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物质排放的控制管理,降低 废气污染物浓度,减少污染排放总量,改善环境绩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中各种废气、 粉尘排放的控制管理。 第三条 引用的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4、《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四条 定义 1、废气污染物:指在生活或生产的过程、设备、场所等向大气中排 放的各种污染物,包括废气、粉尘、有刺激性气味物质。 2、无组织排放:指不通过排气系统而泄漏的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 物的气体,均为无组织排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 与修订;负责年度废气监测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上报工作;负责配合 各级环保部门对公司内的废气进行监测,同时根据结果对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