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 度超过 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四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 1 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 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 出口,栓口直径应为 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 第六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 65mm。 第七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 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 排空阀。 第三章施工要求 第八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