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各种 乱收费滥罚款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或减负办统一印 制和发放,由行政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 征收 或者收取政府非税收入,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 执收单位进行财务往来 结算等应当使用财政票据的财务行为时, 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 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三、财政票据包括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单位资金往来票据、中 小学收费票据、农村合作医疗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的购领、核发、使用、保管、销毁及监督管理活 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财政票据实行专人、专帐、专柜管理。应确定专门的票据 管理员,票据管理员要建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