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第4.9.2条(强条) 的规定: 配电所的门应为 防火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 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 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通向过道的门应为 乙级防火门 ; 2.配电所位于 多层建筑 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 通向其它相邻房间 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通向过道的门应为 乙级防火门 ; 3.配电所位于 多层建筑 物的一层时, 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 为乙级防火门 ; 4.配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 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 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5.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 6.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 防火门。
配电室设计规范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 第二节 对建筑的要求 第 6.2.1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 窗台距室外地坪 不宜低于 1.8m;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 的一面不宜开窗。 第 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 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 6.2.3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 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 蒸汽、粉尘和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 6.2.4 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 鼠类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 6.2.5 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 地(楼)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 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刷白。 第 6.2.6条 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