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第4.9.2条(强条) 的规定: 配电所的门应为 防火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 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 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通向过道的门应为 乙级防火门 ; 2.配电所位于 多层建筑 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 通向其它相邻房间 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通向过道的门应为 乙级防火门 ; 3.配电所位于 多层建筑 物的一层时, 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 为乙级防火门 ; 4.配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 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 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5.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 6.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 防火门。
变配电室 1 变配电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设备方便运输; ②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高温、爆炸的场所; ③ 不应设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④ 不应设在浴室、厕所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⑤ 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或污染源多发风向的 下风侧。 2 变配电室不应布置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 甲、乙类厂房的专用变配电所 (不大于 1OkV),当要求贴邻建造时, 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乙类厂房的配电室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 应设非燃烧体的封密 固定窗。 3 生产装置内变配电室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位于爆炸危险区范 围之外。 4 变配电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 变配电室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变配电室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 变压器应设在底 层。设于二层的配电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