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16-2008 第4.9.2条(强条) 的规定: 配电所的门应为 防火门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 裙房)内时,通向其它相邻房间 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通向过道的门应为 乙级防火门 ; 2.配电所位于 多层建筑 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 通向其它相邻房间 的门应为 甲级防火门 ,通向过道的门应为 乙级防火门 ; 3.配电所位于 多层建筑 物的一层时, 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 为乙级防火门 ; 4.配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 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 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5.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 防火门; 6.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 防火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