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 规建字〔 2009〕58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飘窗、 设备平台及阳台规划管理, 合 理利用城市空间,优化城市景观,结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05)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市域范围内, 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 设项目外,其他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规则要求。 第三条 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 墙的窗。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 0.3 米,自外 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 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 0.6 米,窗台面至飘 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 2.2 米。 符合以上条件的, 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 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 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 检 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