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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30
排桩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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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桩支护 1、排桩桩掉型应根据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及当地施工条件确 定,桩径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人工挖孔桩桩径不宜小于 800mm, 冲(钻)孔灌注桩桩径不宜小于 600mm。 排桩中心距可根据桩受力及桩间土稳定条件确定,一般取 1.2 ~2.0d (d为桩径),砂性土或粘土中宜采用较小桩距。 3、排桩支护的桩间土,当土质较好时,可不进行处理,否则应 采用横挡板、 砖墙、挂钢丝网喷射砼面层等措施维护桩间土的稳定。 当桩间渗水时,应在护面上设泄水孔。 排桩桩顶应设置钢筋砼压顶梁,并宜沿基坑成封闭结构。压顶 梁工作高度(水平方向)宜与排桩桩径相同,宽度(垂直方向)宜 在 0.5 ~0.8d(d——排桩桩径) 之间,排桩主筋应伸入压顶梁 30~ 35d(d——主筋直径),压顶梁可按构造配筋。 排桩与顶梁的砼强度 等级不宜低于 C20。 4、在支护结构平面拐角处宜设置角撑, 并可适当增加拐角处排 桩

排桩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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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桩设计 4.3.1 排桩的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桩所穿过土层的性质、地下水条件及基 坑周边环境要求等选择混凝土灌注桩、型钢桩、钢管桩、钢板桩、型钢水泥土搅 拌桩等桩型。 当支护桩的施工影响范围内存在对地基变形敏感、 结构性能差的建筑物或地下管 线时,不应采用挤土效应严重、易塌孔、易缩径或有较大震动的桩型和施工工 艺。 采用挖孔桩且其成孔需要降水或孔内抽水时, 应进行周边建筑物、 地下管线的沉 降分析;当挖孔桩的降水引起的地层沉降不能满足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沉降 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截水措施。 4.3.2 混凝土支护桩的正截面和斜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沿周边均匀配置纵向钢筋的圆形截面支护桩,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宜按本 规程第 A.0.1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2 沿受拉区和受压区周边局部均匀配置纵向钢筋的圆形截面支护桩,其正截 面受弯承载力宜按本规程第 A.0.2 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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