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汽车工业发展,满足汽车消费需求,规范汽车 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中 国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 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 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所称购车借款人为在中国境 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 (事 )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 (以下简称贷款银 行 ) 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 第二章 贷款期限 、利率和限额 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5年(含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