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贵阳市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0 8 年 2 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 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1) 条 地方法规 (1) 条 第二条 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 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 19
1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 10月 8 日贵阳市人民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11月 5日贵阳 市人民政府令第 16号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 科 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专 业规划、 景观规划的编制, 城市设计、 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 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 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