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编制: 2010年 月 日 审核: 2010年 月 日 批准: 2010年 月 日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一、编制目的: 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各参建单位能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二、适用范围: 本计划适用于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调试单位,各单位均应贯彻执行。 三、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 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3号)。 7)《关
排水 总则: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 处理厂等的征程运行; 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 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 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 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 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4.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 防腐措施。 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 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 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 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和井座。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 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3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